【要旨】「養殖用地」應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漁地」之範圍 ... 第二類直接生產 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 條第1 項所列各款土地,惟仍須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並依「土地法第17條第2項執行要點」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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