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開票所門口應張貼投開票所銜稱「 省(市) 縣 (市)第13任總統副總統 第8屆立法委員 選舉 第 投開票所」。 三、投開票所附近之交通路口或轉彎處應製貼明顯醒目之指路 標誌,如「第 投(開)票所由此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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