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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 司法院大法官

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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