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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