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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設計施工與檢驗送電 - WAIS v4:::Web Aided Instruction System

第四節 設計施工與檢驗送電 第 23 條 凡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自備之各種用電設備,用戶自行委託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已與本公司訂約之電器承裝業,按經濟部發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代為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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