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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訴訟之第一審程序 為一動態發

124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至第268 條)、「書狀先行程序」(同法第 268 條之1)、「爭點整理協商與簡化程序」(同法第270 條之1、第271 條)等有 關言詞辯論之準備之配套規定,但卻排除民事訴訟關於準備程序失權效規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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