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 - 於交與他人承攬之工作所生職業災害,事業單位、承攬人及中間承攬人,均應與 最後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第二節 最後承攬人乃為最終需負補償責任者103 第一項 連帶債務人同免其責致追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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