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抗生素使用之感染管制措施 96/1/1 修訂 一、管制目的:為使本院抗生素合理使用並配合健保局之抗生素使用規範。 二、抗生素使用基本原則: 抗生素使用對象須是受感染病患,確有臨床治療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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