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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教師在國家賠償法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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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教師在國家賠償法上責任
壹、執行職務之定義. 學校事故須教師在執行職務中所發生者,學校始應負責。關於何謂執行職務之行為,學說及實務多係採客觀說,認以「執行職務之外形」作為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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