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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第五節

第六章 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第五節 第五節 出納會計事務 第一百四十一條 所稱出納,係指庫存現金、額定零用金、專戶存款、有價證券及可支庫款等收支、保管、移轉與登記事項。 第一百四十二條 所有公款除零用金外,均應依照規定存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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