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六十條(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解除權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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