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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銀行法之特質 -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BF

3德奧採此立法例,依德國銀行法第1條及第32 條規定,任何人意圖在該國境內 以商業化或一定規模經營第1條第1項第2句所定銀行業務之一者,均應向該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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