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9 條 過電流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路過電流保護設備須能通過電動機之起動電流,其額定值應視電動機之啟動情形而定,通常以不超過電動機全載電流之 2.5 倍。或按表 159 選用適當之額定值。 二、幹線 (Feeder) 過電流保護器以能承擔各分路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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