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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及政治 體制的設計原則

(ii)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 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 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 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 命。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是實質性而非形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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