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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殘疾定義 - Labour and Welfare Bureau 勞工及福利局

2.17 參考香港醫學會在1994年提出的意見後,本方案採用以下定義來界定肢體傷殘人士: “任何人士如因骨骼、肌骨骼或神經器官殘障,並主要損及運動機能,以致某方面或多方面的日常活動受到妨礙或限制,皆可視為肢體傷殘人士。” 2.18 肢體傷殘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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