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 參考香港醫學會在1994年提出的意見後,本方案採用以下定義來界定肢體傷殘人士: “任何人士如因骨骼、肌骨骼或神經器官殘障,並主要損及運動機能,以致某方面或多方面的日常活動受到妨礙或限制,皆可視為肢體傷殘人士。” 2.18 肢體傷殘人士 ...
www.lwb.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