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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著作權筆記

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客體) 98.11.21最後更新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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