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現制(民國五十九年迄今) 民國五十九年後因政府職能擴張,主計業務日見增繁,是以大幅 度修訂主計法規,民國六十年公佈預算法,六十一年公佈會計法、決 算法統計法。七十二年頒行「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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