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6日院會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確立第三方支付運作法源,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實收資本額最低為新台幣5億元,使用者每筆款項不得超過新台幣5萬元,並設置清償基金保障消費者權利。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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