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2條之1及第6條規定,第一類事業 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及第一類事業之總機構勞工人數在500人以 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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