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自民國102年1月31日起,國產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若為委託製造者,委託者(即許可證持有之藥商),該許可證製造廠名稱及地址欄位不再登載委託者地址;但已核發之許可證(許可證製造廠名稱及地址欄位登載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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