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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鋼結構設計 1.1 設計基準 鋼結構之設計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4 (5)以高強度螺栓接合之接頭應註明摩阻式接合或承壓式接合。 (6)直接承壓之柱與柱、柱與底板及加勁板之承壓面,必要時應加註需要加工之程度。 (7)加勁材或斜撐應註明繪製施工圖所需之資料。 (8)繪製施工圖所需要之標稱載重及設計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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