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警署資字第0940111325號函頒 資訊設備使用年限,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資訊設備送修、報廢與汰換: 送修: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報廢: 使用已屆滿規定年限,已無修理或使用價值者,得依財產管理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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