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法學方法 他們「決定」。大法官要做的只是,面對兩岸分治的事 實,憲法第四條應做何「解釋」。我們不知道是什麼原因 導致大法官做出前述粗魯的決定,但可以確定的是,大法 官顯然在閃避職責,拒絕運用法學方法產出適當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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