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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定污染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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