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修正) 第 18 條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獲取投機利益之目的,以職務上所知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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