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 章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4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修訂;由1964年第9號第3條修訂) 條: 4A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30/06/1997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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