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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律系統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推事、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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