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編親屬 七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九百七十一條 (修正) 條文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理由 一、按姻親關係乃基於婚姻關係而發生,離婚或結婚經撤銷後,均失其存在之基礎,是故撤銷結婚者,當與離婚同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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