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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十七 條 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 應以百分之六十比例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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