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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4條(罰則三)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45條(罰則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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