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12月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 日 【法規沿革 ... 第44條(罰則三)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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