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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如下: 一、氣狀污染物: (一)硫氧化物(SO2及SO3合稱為SOx)。(二)一氧化碳(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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