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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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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1條
一、滯納金—舉例說明. 例1: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2日,應加徵1%(餘類推). 例2: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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