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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 植根法律網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抵繳其 積欠者,應依下列順序抵繳: 一、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之欠稅。 二、同一稅捐稽徵機關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 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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