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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