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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法規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之。 第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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