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4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具體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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