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放寬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條件及證券商負責人兼職規定 2. 取消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100%之國外子公司間的短期融通比例上限 3. 開放票券金融公司從事外幣資產避險、轉換或交換公司債的資產交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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