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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最新訊息內容(外部版)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福建省連江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兼受上級衛生主管機關指導、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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