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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師因事假(含家庭照顧假 )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即事假、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五日之日數,除須按日扣除俸(薪)給外,仍應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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