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之一 票券商業務人員應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或業務人員所屬票券商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並取得合格成績。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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