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公佈2008年台灣地區的房價所得比,台北市為9.59倍、台中市為3.44倍、高雄市為2.81倍。解讀這個數據所代表的意義,簡單來說,它表示各個地區平均家庭的可支配所得,要分別乘以它的倍數,才等於當地30坪的中古屋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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