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90年4月20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77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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