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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的支付命令,得向債務人行使權利之期間有多長? - 聯晟法網

則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其因聲請支付命令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則一律延長為五年,以利債權人行使權利。 【更多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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