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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會議資料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費,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員工交通費之核發,由各機關秘書室或總務單位(或人員)主辦,人事、政風及會計單位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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