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案:有關依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變更後之用途再次變更時,其原來用途之檢討標準,究依原始核准用途或最後一次(前次)變更之用途為之案。 決 議:本案仍請依本部86.1.9(86) 內營字第八六七二 四九號函送續商 ...
www.cpa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