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 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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