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一、通車路段末端及速限降低之路段,採漸變方式減速至銜接路段(相鄰路段速差不大於20公里)。 二、本表公布資料僅供參考,實際速限規定仍應依現場設置之最高速限標誌及標線為準。
www.th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