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適用民法第一二六條(五年) 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 一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一 百二十六條定有 明文。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附加利息,性質上雖屬 ...
yihui1023.myweb.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