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監察法的規定,監察院乃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認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者,行使彈劾、糾舉權,對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 設施認有失當者,得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因此以下情況不宜向監察院陳訴,應逕循其他程序謀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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